赡养父母可以讲条件吗
年过8旬的阎某状告3个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法庭审理时,其长子辩称:“分家不公,谁得财产准养活。”次子说:“我养活多年,也该轮轮了。”女儿说:“出嫁的闺女泼出去的水,敬养父母得靠儿。”三被告各执一词。
“出嫁女,不赡养”。这在农村似乎是种不成文规定,其实《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所谓“赡养扶助”包括精神上的慰藉,经济上的供养及生活上的照料。出嫁的女儿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分家不公不赡养。”赡养父母与“附家析产”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履行义务,不涉及财产所有权问题,“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赡养父母以“分家不公”为借口不赡养父母是与法律相悖的。
“不得父母财产不赡养”。赡养扶助是了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有财产要赡养,没有财产也要赡养,得到父母财产的多少不是赡养的前提条件。父母对自己的合法财产有自行处理权,不能与赡养问题相提并论。
“先继承,后赡养。”继承则基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父母还活着,继承的法律事实还没有发生。有些子女主张先继承遗产后赡养父母。这种做法,无论从赡养角度还是从继承角度看,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法院依法判决阎某二子一女败诉,责令其共同负责对老父阎某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