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受辱法庭讨公道
2000年4月22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毓璜顶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侵害两名学生名誉权纠纷案,经解达成协议,被告当庭赔偿两名学生名誉抚慰金4000元,当庭向两名学生赔礼道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是烟台商业技校两名女学生蔡某、徐某,均系未成年人。她们于今年3月20日中午12时许,到烟台市芝罘区新润超市商场买了些小食品、卫生巾和一瓶美容霜。当他们结完帐要走出商场时,突然被3名服务员莫名其妙地推进经理办公室。
进门后不容分说服务员就搜了蔡某的包,并呵斥道:“看见你们挑选时拿了两瓶化妆品,另一瓶哪能里去了?”一服务员要对蔡某搜身,被徐某阻止。在两名学生包里,没有查出“赃物”。两学生提出:你们这种行为是错误的,侵犯了我们的人格和尊严。一服务员嚷道:“你们有什么人格和尊严,老老实实地把东西交出来。”此时,又进来一名男服务员吼道:“把她们送到派出所去。”两名学生当即表示同意去派出所。他们又恐吓说:“到派出所先挨几电棍,再交罚款。”两学生坚持要去,店方硬是不让。这时商场内外观者甚众,两原告在羞愤惊恐之中都哭了。从12时40分到13时50分,在呼来喝去的屈辱中,她们被强行扣留了一个多小时。
被告辩称:对两原告没有进行搜身和翻包,是原告自己把包打开让我们检查,是碑自己把衣兜翻过来,证明自己没拿另一化妆品。被告承认对两原告进行责问盘查达一个多小时,但不认为是“扣押”
两名原告诉称:自20日在被循规蹈矩上遭非法扣押后,两人一直身心不宁。 蔡某回校后第二天即生病感冒,两人同时口和舌生疮。更令她们不能平静的是,心中一直被一个阴影所乱罩。徐某讲:“当时在商场被审问了1个多小时,围观的人很多,人们都把我们当贼看,那种眼神至今也忘不了,夜间还经常做噩梦,上课也静不下心来。”蔡某说:“那天从超市回来,学校有不少人问我们在商场到底什么了,也有不少人向我们投来怀疑的目光,这种人格上的污辱让人无法承受。”
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她们每人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向原告赔礼道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进行责问盘查长达一个多小时,限制其人身自由,侵害了两原告的名誉权,对其精神上造成损害,应当赔偿名誉抚慰金。经法庭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