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骂”局长 是她的权利
陕西省吴旗县农妇白彩珍家中被盗,在警方出警不力两次找公安局长催促无果的情况下骂了局长一句“绝筋”(亏先人之意),被拘留7天。
该事件报道后,我注意到一些媒体发表的言论,首先给白彩珍的“骂人”定性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白彩珍“理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评论者争议的地方只在于处罚的技术层面:公安机关实施治安处罚时有3种形式,一是警告,一是罚款,一是拘留;骂一句粗话,就被扣上“公开侮辱他人”的大帽子,被拘留7天,这样的严厉处罚“显失公平”。言外之意就是说;如果农妇不是被关了7天,而只是罚款200块就“合情合理”了。
而在我看来,这样的评论没有立论的依据,因为他们都忽视了一个最根本的事实:“骂”人者是对该县公安工作不满的合法公民;而被“骂”者乃属于公众人物行列的政府官员。也就是说,“骂”人者与被“骂”者,在这里的关系实际上是不平等的,一个是手无存铁的乡村农妇,而另一个是手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公安局长。这样悬殊的关系,使我们不能把这里的“骂”简单地理解为两个平等民事权利主体之间的个人纠纷,甚至上升到“公开侮辱他人”的高度,而应该采取一定的倾斜态度平衡二者关系。之所以我要在这“骂”字上加上引号,是因为白彩珍那句发泄似的话实在算不上“骂”,而只能算是一种采取了不恰当辞令的“批评”。而农妇白彩珍批评局长,乃是她作为公民的天经地义的权利。
这种权利不是平白无故的,而是宪法赋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我们看到,在该案例中,作为当事人的白彩珍无疑有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安局长进行口头批评甚至加以斥责的权利。对于公民的批评,政府官员理性的态度应该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而不是拿手中的权力打击报复。
当然公民批评政府官员也不能口无遮拦、信口雌黄甚至恶意中伤,因为官员也有其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公民批评的权利界限在哪里?首先,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公民批评政府官员的权限比他批评另一个普通公民的权限要大,而且要大得多。农妇白彩珍不能随便用带有发泄情绪的字眼骂她的邻居,否则邻居将有权追究她的责任;但是,她用同样的字眼骂了政府官员,却不一定要承担什么责任。这是她作为一个公民,在针对官员发表言论时所应享有的豁免权利。
为什么她有这样的豁免权利?不为别的,就因为政府官员是公众人物,而且还是掌握了公共权力的公众人物。公众有权要求他们在个人权利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渡,并有权对他们进行更为严厉的监督和批评。也就是说,公民的这种豁免权要求政府官员在面对批评时,应比普通人有更大的承受力和容忍度,也就是俗话说的“宰相肚里能撑船”。即使公民对政府和公共官员进行了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锐批评,甚至在批评的时候犯了一点“小错误”,也应该充分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这样看来,农妇“骂”了局长大人一句无关紧要的话,又算得了什么呢?
另一方面,官员手中的公权力,随时有可能被官员滥用,化为他们进行打击报复的工具。如果公民对政府公务行为的批评无法获得一个相对于政府官员而言公平对等的豁免权,那么公民的个人权利就有可能随时受到公权力的伤害。在本案例中,公安局长公报私仇,关押农妇,就是再典型不过的明证。因此,公民的这种豁免权还需要从法律上得到充分的保障,并在事后可以得到应有的救济。
还需要看到的是:本案例中的公安局长在面对批评时反映出来的“官爷”心态。在对白彩珍女士拘留7天后,他居然声称这样的处罚“不算重”,还是考虑到白是盗窃案的受害人所以“从轻处罚”。其潜台词就是:我是局长大人,是官老爷,你一个小小的平民百姓,居然也敢骂我,简直是“太王岁头上动土”,关你7天简直是便宜你了。这种盛气凌人的架势背后,其实是一种传统遗留下来的恶劣的封建官僚作风。不得不说,这样的为官思想还在很多官员在头脑里根深蒂固。它与现代公民社会的民主政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也与“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思想背道而驰。总之,这位公安局长的错误就在于没有意识到:农妇“骂”局长,乃是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