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多少诉讼费
编辑同志:我在去年和李某因一房屋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我提出的诉讼不属法院管辖,裁定驳回我的起诉,在该裁定中对我原预交的3000余元诉讼费也让我负担。接到裁定后,对驳回起诉我无意见,也不准备上诉,但对让我负担的3000余元诉讼费却觉得不合理,我认为法院没有对我的诉讼给以支持却让我负担这么多诉讼费,不知我的疑问有无道理,如有道理该怎么办?
关于法院对你的诉讼驳回起诉,如你认为有道理可不用上诉。对你提出的让你负担诉讼费的疑问在审判初中会经常遇到,现根据法律规定给以解答。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的规定,该案让你负担诉讼费是对的,但驳回起诉的案件是不应该按原立案预交的诉讼费全额收取。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的复函中规定了“对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对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均应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三)规定“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根据以上规定,对你提出的诉讼驳回起诉时让你负担原预交的3000余元诉讼费是超规定收费。关于该怎样纠正这个问题,根据“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提出上诉”的规定,你对该案让你负担诉讼费有意见不能上诉,但可依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的规定,向审理本案的法官提出复核请求,人民法院一定会给予纠正退回多收取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