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张/春桥。经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于一九八一年一月廿五日字第一号判决。认定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都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百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一三八条诬蔑陷害罪,罪犯张/春/桥并犯有第九十三条策动武/装叛/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分别判处江/青、张/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江/青、张/春的缓刑执行期,到一九八三年一月甘五日,二年期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江/青、张/春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现已查明,罪犯江/青、张春/在死刑缓期间,无抗拒改造恶劣情节。本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和172之会议决定。裁定如下:

 对原判处罪犯江/青、张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张/春,我们履行给你送达裁定书的义务,你应该在回执上签字。”法警和书记员把回执存单递到他面前。

 张春/铁青着脸,依然是那副面孔:“不签!”

 “这只是一个手续,我们好回去交差。你应该签字!”

 “我已经说过了,不签!这是我考虑好的,你们爱怎么办就怎么办!”张/春的态度依然是那么固执和顽强。

 法警和书记员只好注明:“罪犯拒绝签字,交给监管员代签字”。

 他们走后,监管员对他说:“张春/,你这样做不好,这是给你的改判裁定书,应该由你来接受嘛。这并不意味着你已经接受了这种处理,这是一种法律的手续。”

  张春/把脑袋一扭,说:“我压根儿就没有承认过他们的这套什么法律手续,对他们的胡闹,我就是不接受!”

 “现在是你不接受也得接受,你的一切都在政府的管辖范围之内嘛。”监管员对他说,“你不要再这样硬顶下去了。江/青虽然和你一样,也对政府和中央领导人抗拒,但是她对法律的各项规定还是要执行的。她是利用法律的条文来和政府斗/争。这还是聪明的做法嘛。你不该采取这样的形式。”

 “我是我,我不是江/青。”张春生硬地说,“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情况,我就是要这样!他们有他们的权利,我有我自己的做法。我只会选择我自己的斗争方式!”

 话是这么说,从这时起,张/春的心明显地比以前轻松得多了。他在放风的时候,用一根树枝默写着王安石的《答司马谏议书》,他的字流畅、刚劲,充满生气。监管员没有见过他的书法,但是他相信,如果给他笔墨,让他在监房里练字,他的书法一定是名列前茅的。监管员看出了他写的内容:

 “某启:昨日蒙教,藕以为与君实游处相好之日久,而议事每不合,所操之术多异故也。欲强聒,终必不蒙见察,故略上报,不复一一自辩;重念蒙君实视遇厚,于反覆不宜卤莽,故今具道所以,冀君实呀见恕也……”

 他佩服张春的记性,竟能把北宋著名法学家王安石司马光的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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