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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谢亚龙翻供称遭刑讯逼供 自首情节被当庭取消

 

■ 12项指控

1. 1998年 收受青岛英派斯公司总经理张爱国和石仲凯共9万元。2000年至2010年春节,11次收受该公司11万元。

2. 2005年8月至2008年期间 共收受福特宝总经理邵文忠30.97万元。

3. 2005年10月 收受江苏舜天总经理张玉道5万元。

4. 2007年4月 收受山东鲁能总经理康梦君20万元。

5. 2006年8月17日 收受上海联城投资人朱骏2万元消费卡。2007年初,收受朱骏20万元。

6. 2007年初 收受朱广沪5万元。

7. 20007年 收受广药副董事长谢彬和总经理宁智雄合人民币近32万元。

8. 2007年 收受海埂基地主任2万元。

9. 2007年12月 收受经纪人温嘉庆5万元。

10. 2008年2月 收受长春亚泰总经理刘玉明3万元。

11. 2006年 收受耐克公司市场部总监李彤合人民币17.84万元。

12. 2008年6月 收受国足教练王宝山10万元。

新京报记者 张磊 整理

■ 律师说

“辩方证据是否有效很关键”

律师周泽认为办案人员书面证明的证明力极低

新京报讯 (记者范遥 实习生胡莹)昨日,前足管中心主任谢亚龙受审,他在法庭上宣称自己在调查阶段被刑讯逼供。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周泽称,若侦查机关的证据系刑讯逼供所得,将被予以排除,同时他也表示问题的关键还是要看谢亚龙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是否有证明力。

据周泽介绍,如果谢亚龙被刑讯逼供的事实能够认定,侦查机关取得的供述将不会被作为定案依据,刑讯逼供取得的言词证据,将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关于非法证据这一点,他解释说:“如果法庭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环节将这部分供述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下面的举证环节,公诉方对相应供述的举证将失去意义。”

据悉,在昨日的庭审环节,不仅辩护人当庭提供了非法证据取证的线索,公诉人也当庭提交了办案人员没有刑讯逼供的书面证明。对此周泽认为,“办案人员自己写个书面证明以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这种证据的证明力极低,无法证明其没有刑讯逼供,但法院却往往予以采信。”

按照程序,被告人或者辩护人一方在庭审过程中需提出刑讯逼供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法庭随之要进行证据合法性的调查。在这样的大案中出现这样的情况很有意义,起码表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渐深入人心。

——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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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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