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毅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在2006年5月10日协议离婚,并就女儿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双方离婚后,男方应向女方支付300万元人民币,在办理离婚手续后10天内向女方支付100万元人民币;在2007年4月30日前再支付100万元人民币;在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100万元人民币,如果逾期支付,则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4倍计收逾期利息。范志毅在支付了第一期100万元后,第二、三期一直未付,因此被女方告到法院,索要200万元“拖欠款”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的协议真实有效且已履行,范志毅应按约定继续履行。至于子女抚养费用等问题,若范志毅认为李某未履行相关义务,可以另案起诉。被告未能提供因原告的原因而造成其违约的证据,故应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利息。 (新华网上海频道-新闻午报 卢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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