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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困花甲老人声泪告亲侄侄儿劝老人买房

 

黄清津的丈夫邓永澍是四川盐亭县人,1949年去了台湾。直到1990年春天,邓永澍夫妇才回到了久别的家乡。回乡后,他们在哥哥的儿子姚和平的邀请下来到了浙江杭州,并受到了姚和平的热情接待。当时,姚和平在一家公司开车,收入并不高。邓永澍夫妇到杭州后,他包下一辆汽车,和妻子一起陪着两位老人到风景区游玩,使邓永澍夫妇十分感动,认为姚和平是一个很有孝心的人。

一天,姚和平对邓永澍夫妇说,杭州是个好地方,很适合老年人居住和生活。他劝老人在杭州买套房子,将来在杭州定居,他们夫妇都会尽孝心好好照顾二老。邓永澍有些动心了。

当时,杭州的房价还很便宜,只是按照当时的规定,来自台湾的邓永澍夫妇不能在杭州购买商品房。“叔叔,这个不是问题。如果你和婶婶相信我,可以用我的名义把房子买下来,将来等条件允许了,再把房子过户给你们。”听姚和平说得如此诚恳,夫妇俩就接受了他的建议。

1990年7月,邓永澍夫妇回到台湾后,立即将5万元购房款寄给了姚和平。8月14日,姚和平写信对邓永澍夫妇说,他已于7月17日以自己的名义与杭州拱墅区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并将5万元购房款支付给了开发公司。此后,姚和平又多次写信向两位老人汇报购房情况,还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寄给了他们。

但是,一年后,当邓永澍夫妇再次来到杭州时,发现姚和平帮他们购买的房子并不是他们当初所看中的那个楼盘,而是在市郊的和睦新村,而且只有82平方米,环境也很差。面对邓永澍的质问,姚和平一言不发。随即,邓永澍提出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姚和平称不能过户,只有将房子卖掉。接着,姚和平提出如果卖房,房款至少要分一半给他。邓永澍拒绝了姚和平的要求。
气愤不已的邓永澍准备到法院告姚和平,被妻子黄清津劝住了。邓永澍无奈地返回了台湾。

为助学打起亲情官司

1992年,邓永澍夫妇回到四川,在成都定居。家乡的贫困使这对游子彻夜难眠,他们开始省吃俭用,将积攒下来的钱用来资助贫困学生。几年来,他们先后资助了七百多名贫困学生,这些学生如今已经有三十多人考上了大学。

1998年9月,邓永澍老人因车祸离开了人世。在送往医院的车上,老人留下遗言:“我走后丧事不要铺张,省下钱来资助那些贫困孩子。”

然而,黄清津很快感到,老伴去世后,自己的力量更加微薄。后来,黄清津想到他们在杭州购买的那套房子,不如卖掉它换钱多资助几个学生。2000年5月,黄清津来到杭州。

5月14日,姚和平主动与她达成了如下内容的协议:“经协商,原和睦新村44—304房产权,二婶黄清津同意转让给侄儿姚和平,作价人民币9万元。”2000年10月18日,姚和平持黄清津给的购房合同书、购房发票等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这期间,姚和平陆续向黄清津支付了房屋转让款共4.8万元,但当他办完房产证后,却拒绝支付余下的4.2万元。姚和平说,他当初购买这套住房时,是向二叔邓永澍借的钱,而并不是帮二叔买的,所以他已经还清了借二叔的钱,二婶没有理由再向他要钱。

面对姚和平突如其来的改变,黄清津痛心疾首。她怎么也想不通,侄儿怎么会这样绝情。黄清津说:“我已经是年近八十的人了,我要这些钱没用,我要用这些钱去资助贫困学生,你怎么狠心霸占我的这笔钱?”

2001年1月,黄清津得知姚和平已把那套房屋以14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他人,当即打电话给姚和平再次索要所欠的4.2万元转让款。不料,姚和平的妻子冷冷地说:“你知道我们已经把房子卖了,还问什么?”然后就将电话挂掉。侄媳的态度让黄清津更伤心了,她作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打官司要回这笔钱。黄清津说,这是她一生中惟一一次走上法庭,所要面对的是和自己血浓于水的亲人,不管官司胜败,她都感到自己的心在滴血。

2001年3月,黄清津将姚和平告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01年10月19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官司。法庭上,双方代理律师进行了唇枪舌战。姚和平的代理律师认为,2000年5月14日姚和平与黄清津签订的协议应为无效协议,因为和睦新村的房子是姚和平于1990年向邓永澍借钱买的,而且购房合同上也是姚和平的名字,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姚和平所有。黄清津的代理律师王雨庄认为:“被告辩称2000年其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是不清楚后果,所以是无效协议,这种说法于情于法都是站不住脚的。被告作为一个五十多岁的人,难道不清楚借钱买的房屋所有权为自己所有?事实是,1990年原告致信被告,委托被告在杭州买房,但被告一开始便产生了霸占房屋的恶意,所以被告在给原告的回信中故意不提及任何关于‘委托’的字样和内容。2000年被告为低价获得房屋所有权,不得不在协议中承认房屋属于原告。”王律师说,1990年被告给原告的信中虽然没有任何“委托”字样和内容,但被告却在信中附寄了购房合同和付款凭据。如果被告真是借款为自己买房,有什么必要把购房的重要凭证寄给原告?

10月26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姚和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黄清津付清所欠房屋转让款4.2万元,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被告姚和平承担。然而,黄清津没有想到,自己打赢了官司,仍然迟迟拿不到钱。姚和平先是声称不服一审判决,要上诉。后来,上诉期限已过而他并没有上诉,却仍迟迟不肯支付所拖欠的房款。黄清津和律师曾多次打电话到杭州催讨,后来竟连人都找不到了。无奈之下,黄清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黄清津要求强制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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